9月28日,青岛市人们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毕维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丁树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主任张晓也,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处长徐明林出席发布会。
近年来,国家和省对配套费政策作出了新调整,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面临着新情况,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势在必行。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认真贯彻上级要求,在做好事前评估、意见征求等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9月15日正式印发,9月20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为有效应对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需求,我市于2020年9月20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该文件实施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经验做法,按照“政府主导,统筹使用”的原则,会同各区(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科学安排、合理使用资金,2020年以来市级配套费已累计投资31亿元,建设市政道路42公里、各种管线67公里,打通52条未贯通道路,新增供热面积366万平方米,助力城市功能品质持续提升。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国家和省相继出台文件,对有关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配套费政策等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新要求,适应当前城市建设新形势,我市对原配套费政策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规定》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紧密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在起草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了系统研究会商,通过座谈、书面等形式征求各区(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市房地产业协会、部分开发企业等意见建议,严格履行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内容合法、严谨、规范。
三、主要内容
统一征收标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新规定明确,全市统一规范征收标准,各区(市)政府不再自行确定公布配套费政策。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业项目征收标准每平方米32元保持不变,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274元调整为258元,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调整使用范围,不断完善城市功能。《规定》在坚持权责对等、统筹兼顾的同时,对配套费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分为两部分:
一是建筑区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再生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线土建、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
二是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项目建筑区划红线的供热管网建设。调整使用范围,有利于集中资金保障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断提升群众居住环境品质。
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定》明确,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浮山新区配套费征收、投资计划、年度预算等工作。对于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提升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效能起到积极作用。
落实优惠政策,支持民生和公益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规定》对青岛市配套费减免事项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人民防空、养老、托育、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建设项目应免尽免、应减尽减,积极支持事关群众福祉的民生和公益项目建设,更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规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9日。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空白,2023年9月20日前已办理配套费相关手续但未缴纳的项目,按当时标准执行,若当时标准高于现行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下步工作打算
强化政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各区(市)、部门健全与新政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落实措施,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开展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
提升配套水平,助力城市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科学规划、靠前服务,统筹各类基础设施布局,提升配套建设精准性、系统性水平,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
狠抓项目建设,更好保障民生。坚持基础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持续完善基础设施体系,打造美丽宜居环境,提升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邱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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