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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

时间:2024-01-02 18:29  [来源:中广音视]  
       2024年1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相关情况。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孙震,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博彤出席政策例行吹风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标志性成果。
       
      出台背景
      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市城市管理局紧密围绕青岛市城市管理执法重点工作任务,针对有关难点堵点问题,开展集中攻坚,不断加大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等重点行业的执法力度。聚焦城市发展大局,积极回应市民群众期盼诉求,将违法建设治理与城市品质改善提升、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先后开展了违建治理三年行动、拆违治乱行动,“拆、改、建、管、美”一体推进,不断提升城市品质。紧盯市容乱象强力攻坚,组织完成奥帆赛、世界园艺博览会、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文明城市创建等市容秩序执法保障任务,推动市容乱象治理走深走实。配合燃气、供热、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开展联合检查、专项行动,有力保障了青岛市市民生活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过多轮改革,《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工作实际不相符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体制机制不顺、编制配备不足、装备配备较为陈旧、缺乏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等问题,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焦点难点问题,仅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能,难以高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需要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
         随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迫切需要在制度层面加以保障,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要求。因此,制定出台《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构建起常态化、长效化体制机制,为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制定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市城市管理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外地立法经验,牵头起草了《条例(送审稿)》。期间,多轮次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2023年2月,《条例(送审稿)》经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向市司法局送审。
       送审后,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市司法局先后开展了市内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立法协调、专家论证等工作,并进行了多轮次集中修改。《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3年6月、8月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10月表决通过。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同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3条,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要求,从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明确工作职责
      《条例》按照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配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厘清部门职责边界,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执法范围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对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省级决定,但目前省政府尚未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范围进行明确,为预留政策空间,《条例》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执法职责进行原则性规定。
        明确执法范畴
        近年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了较大的变更,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对于市、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条例》按照管理领域列举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镇规划、城市供热、供气、供(节)水、排水、市政道路、绿化、物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对于各县级市执法权限,《条例》规定可以直接按照国家、省批准的范围执行。对于因行政区划调整,县级市成为市辖区的,规定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原有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执行。
        此外,为科学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条例》明确规定,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且需要集中行使的事项,按规定报请批准后方可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完善执法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条例》规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权责一致、协同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执法规范。
       规范了基本程序,明确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送达方式、全过程记录等执法程序。
       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等。
       推进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内容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随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执法职能、管理区域成倍扩展的同时,人员并未得到及时补充,执法力量严重不足,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为推动工作开展,《条例》规定执法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协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
        加强执法协作
       城市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目前,已与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工作融合机制,落实常态化协作制度。《条例》专设“执法协作”一章,就部门职责有序衔接、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执法协作机制,规定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共同协商年度检查计划、重大执法活动、审批和监管衔接等事项,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事项的争议处置方式。
         推动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细化部门协同工作规范,对协调会商机制的建立与运行、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渠道、专业意见的征询与反馈、案件移送的要求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落地落实落细。
         加强执法监督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条例》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进行了规范。
       在内部监督方面,《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在外部监督方面,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座谈会、专家咨询、网络征询、委托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优化执法方式,推动执法工作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开展执法活动、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阻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全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邱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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