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梳理发现,近五年来,中国银行青岛市支行频现管理漏洞,在发放贷款、处置不良资产、授信管理不尽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过近几年的整改,现在管理虽然得到一定的提高,但是还有待提高?从最新的投诉看起。
投诉:机灵喵发起投诉05-18 10:54:38
我于2012年在中国银行青岛东海路支行办理了信用卡一张,后一直正常还款,后于2014年3月份刷卡消费48000余元后个人失去还款能力,委托了家在农村的父母帮忙还款30000元,当时银行客服口头答应考虑个人实际困难给予减免利息违约金,待以后有能力后再还28000元,其中包括本金18000元,利息10000元,办理了停息挂账。后再也没有联系我父母和我本人,没有经过任何形式的催收。直到2022年10月份开始却每个月向我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对账单,要求还款的金额猛增到了13万多!并且以每个月2000多元的利息增长!我对此强烈不满,先后找中国银行客服、柜台去理论,但被告知对账单是系统自动生成,计算过错无可奉告!经再三催问,被告知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并且计收复利!完全否定我父母当时和银行协商减免利息、停息挂账和还款28000元的方案!如此公然违反承诺的银行,到底信用何在?未还本金18000,十年利滚利给要十几万,拒不承认当时的协商还款方案,请问这是一家什么银行?简直比高利贷还要黑心啊!如今经济增长趋缓,国家层面都在降准降息,为普通老百姓减负,为什么这个银行可以倒行逆施,违法收取高额罚息违约金!经过我查询,法律上支持的借款利息的最高上限是24%,并且还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这家银行无视法定最高上限,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还否定与我家人商定的还款方案,这个社会退化到连银行都这么没有信誉了吗?!!!普通老百姓到底要怎样维权?以上为原文。
引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因违规行为被罚款273.4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近日因违反多项金融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处以罚款273.4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青银罚决字〔2023〕4号文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被指控违反了以下十项规定:
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关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条码支付业务管理规定;违反流通人民币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文件中明确表示,将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进行警告并通报批评,同时要求其支付罚款273.4万元人民币。这是对该行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所有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金融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转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连收4张行政处罚罚单
17日,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消息:因授信管理不审慎、发放贷款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连收4张行政处罚罚单,罚款人民币七十五万元,3名责任人被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9月2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分别因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授信管理不尽职问题被处罚,累计罚款75万元,并对相关负责人警告。
来源:滨州CHEN
发放贷款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被罚75万元
据银保监会11月17日通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因授信管理不审慎、发放贷款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被青岛银保监局罚款75万元。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1〕63号、6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存在授信管理不尽职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迟翔文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授信管理不尽职一案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青岛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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