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范旅行社经营秩序,营造舒心、舒适旅游环境
时间:2024-08-02 11:35 来源:中广中文网
近期,随着青岛市旅游旺季的来临,全市旅游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游客提供一个舒心舒适的旅游环境,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通过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并纠正了多家旅行社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将证照挂在不明显的地方等经营不规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其中“经营场所的显要位”一般是在接待游客咨询、招徕等比较显眼的地方。
在执法检查发现,仍有个别的旅行社不遵守相关规定,存在不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情况,或者将证照挂在不明显的地方,经营不规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温馨提醒广大旅行社经营者:旅游市场业务日渐繁忙,旅游企业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始终绷紧守法经营这根弦,共同打造全市舒心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通讯员:王燕)
编 辑:邱 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其中“经营场所的显要位”一般是在接待游客咨询、招徕等比较显眼的地方。
在执法检查发现,仍有个别的旅行社不遵守相关规定,存在不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情况,或者将证照挂在不明显的地方,经营不规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温馨提醒广大旅行社经营者:旅游市场业务日渐繁忙,旅游企业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始终绷紧守法经营这根弦,共同打造全市舒心舒适的旅游市场环境。(通讯员:王燕)
编 辑:邱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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