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正文

新修订的66条《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17 13:07  [来源:中广音视]  
       4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魏刚,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朱汝孝,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杨维林出席发布会。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也对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有力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和2021年历经两次修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也于2017年和2022年历经了两次修订,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条例》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规定不符,亟需通过修订进行贯彻执行。
     青岛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修订《条例》正当其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是市人大立法常委会确定的2023年立法完成项目,于2022年年底正式启动。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修订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问题导向和保障企业安全发展的三大原则。广泛开展书面调研征集意见建议,搜集分析大量资料,研究借鉴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20余部,参考借鉴各类规定750余项。在起草、审查和审议各阶段先后多次深入镇街、功能区和各类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数次组织召开部门、企业、区(市)等立法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先后多次书面征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立法联系点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得到了全市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关注,共吸收借鉴各类意见建议800余条,按时高效完成了各阶段立法工作。《条例》于2023年4月11日报市政府立法审查,于2023年9月15日提交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3年10月24日和12月27日先后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市十七届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会议审议。2024年2月29日,《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次《条例》修订,是对原法规的全面修改,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新《条例》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新《条例》结合青岛市工作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具体表现为“4个注重”。
     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一切安全生产工作都需要企业最终落实,因此,《条例》专门开设一个章节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在职责内容上,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总结固化我市“三违”行为查究惩处经验,赋予生产经营单位“违章行为查处”权。
      在安全管理上,《条例》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及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等在遴选供应商和合作方时,综合考核其安全生产情况,从而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在权益保障上,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思想教育、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防止从业人员因行为失常引发安全事故。
      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
    《条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聚力构建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
     属地监管层面,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逐一明确。同时针对我市各类经济功能区监管模式不一的特点,明确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责边界清单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部门监管层面,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范围未明确问题,规定其范围及职责由同级安委会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针对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不明确问题,规定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的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特别是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专门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避免因执法改革出现监管“真空”。
     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条例》通过立法推动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在风险管控方面,《条例》明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具体内容,并对隐患排查三种形式和治理台账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推动建设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铲断由风险演变为事故的链条。
     在本质安全方面,《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并严格落实“三化”工作要求,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数字化管控等做出强制要求,推动实现“危险的地方没有人、有人的地方不危险”。
      在教育培训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并适应社会公众日益增强的安全文化知识需求,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实践基地并向社会开放,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安全生产没有看客,人人都是主角,此次《条例》修订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
      围绕解决政府监管配套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对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同时,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托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围绕解决企业问题隐患“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风险隐患“把脉问诊”,为企业兜住“安全底”。
     围绕解决社会群众“自主建安”意识不强的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还对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放权赋能”、事故分级调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关注《条例》的发布实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将新《条例》精神迅速传达到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让《条例》的各项规定在青岛市落地生根,为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编 辑:邱 宇
 
免责声明:中广中文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胶州市九龙街道:党外知识分子联谊

胶州市胶北街道2024年迎国庆庆丰收

城市更新有进展:青岛莱西河头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