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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2-01 17:39  [来源:中广音视]  
      1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出席本场吹风会的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路玉军先生;市司法局副局长 傅强先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初立平先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 林积恩先生; 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处长 杨德志先生。
          
        海上旅游作为青岛的特色旅游产品,一直被市民游客所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切实提高市民游客的体验感和舒适度,市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
       近期,《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海上旅游是文化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海洋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旅游品质提升工作,蓄势推进海洋旅游高质量发展,深化文旅融合,着力构建山海城湾一体、城乡统筹、陆海联动、资源融通、多元支撑的旅游发展新格局。为进一步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推进全市海上旅游客运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将出台《办法》列入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在立法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等各方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办法》的公布实施,为依法科学管理海上旅游客运、改善海上旅游客运环境提供了法制保障,对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高品质湾区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推动海上旅游业品质提升,深化海上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树立主客共享、居旅相宜、全域旅游、安全发展理念,推动资源整合,持续优化海上旅游环境。
    (一)明确管理职责,建立长效机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主要规范使用客运船舶(客船和小艇)从事游览观光等经营活动。其他海上旅游项目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予以规范。二是明确管理职责。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市和沿海区(市)建立海上旅游客运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研究解决海上旅游客运中的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以及相关码头(停靠站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三是强调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第五条规定相关部门接到海上旅游客运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快速组织处理,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二)加强统筹规划,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按照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推进海上旅游客运相关码头(停靠站点)资源整合,突出公共资源属性,促进码头(停靠站点)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第七条规定码头(停靠站点)应当符合相关规划,选址按照规划综合确定,合理分布,统筹数量。第八条规定对于规划范围内的码头(停靠站点)涉及船舶、航线调整的,由经营者对码头(停靠站点)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等部门组织对航线涉及码头(停靠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论证,为下一步的航线调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强化码头(停靠站点)建设管理,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停靠站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申请办理规划、海域、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港口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对码头(停靠站点)进行管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一是明确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业运输证。同时使用客船和小艇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的,全部按照客船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进行核查(审验),重点核查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二是明确运营规范。第十三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停靠协议,并落实船舶靠泊、游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明营运性标识,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码头(停靠站点)从事游客运输,在船舶营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变更航线和码头(停靠站点)。第十四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示标识完好,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游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游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限航等信息。三是规范票务等行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客运票务代理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船舶名称、日期、船次、航线、票价等信息,向游客提供电子或者纸质船票,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安全管理责任,守牢安全底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租赁码头(停靠站点)用于海上旅游客运的,应当与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船舶靠泊、游客候船、禁限航、应急管理、码头(停靠站点)维护等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码头(停靠站点)经营者应当加强现场引导,安排专人负责维护船舶靠泊、游客候船、上下船秩序,按照船舶稳性要求正确安排游客乘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开航前应当检查指导游客正确穿着救生衣等,介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视频图像信息安全,禁止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规定小艇利用海水浴场天然条件或者采用可移动式装置停靠并且上下游客的,由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管理。海水浴场内的小艇停靠站点、停泊区域和航行区域与海水浴场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
    (五)明确监督职责,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第二十八条规定沿海区(市)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二十九条规定强化部门职责,明确公安、文化和旅游、海事、综合行政执法、海洋发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海上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旅游客运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海上旅游客运诚信档案,记录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加强监管。另外,法律法规对水上旅客运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详细,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明确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方式揽客,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游客加价消费,特别规定了海上旅游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海上旅游客运市场。
    目前,青岛正着力开发海上旅游资源,打造海上旅游航线,串“珠”呈线,踏浪前行,向海而兴,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宜游度”,打造高品质、多样化、多层次的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范本。该《办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充分彰显青岛市海洋旅游特色,提高海上旅游客运标准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邱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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