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过程中必须纠正“拆真建假”行为
林 坚
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但是,一些地方不尊重历史文化传统,不了解历史文物的价值,把一些古建筑列入拆迁范围,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令人痛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第二十六条指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传承延续历史文脉,厚植传统文化底蕴。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历史肌理、空间尺度、景观环境。加强革命文物、红色遗址、文化遗产保护,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县城建设。鼓励建筑设计传承创新。禁止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迁移砍伐老树,严禁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
不正确的政绩观导致乱作为
地方政府往往出于经济开发的考虑,在“土地财政”状况下,不惜整片、整区地拆除原有建筑物,以获得土地收益。有的领导人基于不正确的政绩观,追求表面文章,好大喜功,在城市建设上追求“高大上”,贪大求洋,看不得原有建筑物的破旧、低矮、老化,其实是不懂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没有对历史的“敬畏”之心。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发展经济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保护好古建筑,同样也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二者同等重要。”因而,在对地方领导人的政绩考评中,应加上对待历史文化资源的态度及保护状况的指标,如果在此方面存在问题,一票否决,不得提拔和重用!
必须纠正“拆真建假、以假乱真”
以往的一个误区是“破旧立新”,即将古老的遗址、建筑进行彻底拆除,然后进行重新建设,其后果是将反映地方历史、空间分布、人地关系、建造技术等地方特征因素进行人为的破坏和改造,实际上弱化、切割、隔断了地方的悠久历史和原有风貌。不能拆除真遗迹,建造“假古董”。不能强制拆迁或让原住居民迁离原住地,要为居民享受现代生活创造条件,满足老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形成合理的人口结构,增强街区活力。要以“绣花”功夫开展街区更新。
一些地方推行所谓“棚户区”改造,但是对“棚户区”的界定缺乏严格的标准,把一些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老屋也划入“棚户区”范围,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目的是拆迁后腾出地块以便开发房地产。
在所谓“古城”“古镇”热中,纷纷拆真建假、以假乱真。有的地方不顾本地特色,不珍惜原有地形地貌和本土资源,而照抄照搬其他地方的建筑风格,导致千篇一律、千城一面,张冠李戴,东施效颦,只能留下笑柄!
针对这些乱象,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煞住歪风邪气!应注重以下方面:
第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讲话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城镇化加速的历史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提出要“秉持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即切实保护好其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要求。201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多听取群众意见、尊重专家意见”,“要实事求是确定城市定位,科学规划和务实行动,避免走弯路”,“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要融入让群众生活更舒适的理念,体现在每一个细节中。”2021年3月22日至25日,习近平在在福建考察时指出: “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从拆到修,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城市开发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之间,考验的是历史远见。”
第二,要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方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工作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要求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历史文化街区、镇村。
建设部门颁发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对于“保留有许多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遗存丰富的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
2021年3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第七条指出:“加强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传承县城历史文化和风貌,保存传统街区整体格局和原有街巷网络。不拆历史建筑、不砍古树名木、不破坏历史环境。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及时认定公布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城片区和建筑,实施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第三,应加强历史文化知识素质教育。
在各级地方领导人和基层工作人员中,必须加强历史文化知识素质教育,特别是区域文化、地方历史、本土资源等,要心中有数、心中有史,要有基本的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意识,不能数典忘祖、“崽卖爷田心不疼”。
一座城市的城墙门楼、书院商号、祠堂牌坊、古塔石桥、古巷古井等古建筑(群),承载着当地居民百姓的集体记忆,传诵着历代文人墨客商贾名流的经典故事,镌刻着一方热土代代相传的文脉乡愁,是一部真实记录地方史志、民俗风情和发展历程的活的历史档案和教科书,不仅蕴含着浓烈的乡土人文气息,而且具有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好这些古建筑就是留住这座城市的灵魂根脉,就是守住一方百姓共同的精神家园!
第四,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严格的保护条例。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各地应制定具体保护条例。如规定禁止拆除一百年以上的建筑物,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开发房地产项目。
要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坚持系统完整保护,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要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
第五,加强公众参与,各方共同努力,责无旁贷。
要让更多的历史文化街区获得新生和永续传承,让生活在其中的百姓拥有获得感,需要把文化保护、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人居环境统一起来。精细化开展格局保护、文物修复、空间织补、民生补短、环境提升、生态修复等工程。
民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应有自觉意识,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守护历史文化珍宝并让其焕发生机活力!
(作者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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