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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变更经营场所应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换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时间:2024-08-05 14:41  [来源:中广中文网]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日渐复苏,旅行社作为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在加速恢复生产,选择新的经营场所开展业务。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加大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管力度,持续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少旅行社变更了营业地址,并变更了营业执照的信息,但之后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此类违法行为对旅行社、游客以及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管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一是旅行社面临法律风险。《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变更营业场所不在规定期限内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是给游客维权造成困扰。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了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须载明的旅行社信息事项为: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而并未显示该旅行社的营业执照信息,当出现纠纷需要维权时,游客能出示的最有力证据无疑是旅游合同,而合同显示的信息事项多数显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因此,旅行社做到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实际办公地址三者一致,也为游客依法维权的重要保证。
      三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更加顺畅。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后依法备案,更加便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更好、更快的为游客解决问题,旅游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掌握辖区旅行社信息的渠道,主要来自行政审批部门的推送和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的数据信息,旅行社变更信息不备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现场检查时、甚至采取行政手段时,会造成找不着人、找不对门、填不对表格的尴尬局面。
        旅游业态复苏,业务日渐繁忙,旅行社需要更加注重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做游客满意的商家。(通讯员  王燕)
 
          编 辑;邱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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