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财神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8月23日,青岛市统一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活动。期间,各区(市)集中设置21处宣传点,街道设置126处宣传点,社区设置492处宣传点,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海报、悬挂横幅、诱导屏播放宣传标语、发放禁放小纪念品、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向市民宣讲禁燃禁放的相关法律法规,讲解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火灾隐患、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社会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全市组织7000余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1万余份,张贴海报300余张,悬挂横幅206条,通过户外大屏、交通诱导屏等播放宣传标语8万余条,在全社会形成了禁燃禁放的浓厚氛围。
其中,崂山公安与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在石老人海水浴场举办“禁燃烟花,从我做起”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日活动,特别令人关注。活动以“禁燃禁放”为主题,自编自导自演的多个文艺节目一一登台亮相。现场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播放禁放视频、发放宣传材料,以案释法等方式,有效宣传了青岛市禁放政策,提升市民禁放意识,形成浓厚的禁放氛围。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吸引大量群众驻足,约500余名参与活动的市民游客还通过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将此次活动广而告之,收获了近万人的关注。
近日,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因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分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青岛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月份以来,全市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108起,罚款处罚115人;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5起,治安拘留4人,收缴烟花爆竹300余箱。对此,警方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储存或燃放不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非法制作、销售、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净化城市环境。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请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不违规制作、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净化城市环境,为建设美丽岛城奉献正能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机关办公场所;
(二) 文物保护单位;
(三)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 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 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 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为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青岛做出应有的贡献。
青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讯员: 左 晟
编 辑: 邱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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