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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高科技在长江上锚鱼获利4.3万余元,一男子被判刑8个月

时间:2023-12-18 17:51  [来源:未知]  
   近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8个月。
曹某:“鱼我拿走了,回去看看多少斤,再转钱给你”
彭某:“好说好说,要不要去吃个夜宵再回黄石”
曹某:“不了,不了,我要赶紧回家将鱼养起来,死了就卖不出去了,到时候影响我菜馆的生意”
凌晨2点左右,在长江阳新段江水边,彭某和曹某有说有笑的说道。在长江边,这样的场景已上演许多次,双方已合作良久,形成默契,无需过多言语,更不需要为鱼的价格讨价还价。
随后,彭某和曹某一起用力拉起锁鱼扣,和曹某一起来的胡某也赶紧过来帮忙拉鱼,锁鱼扣上的江鱼出水后,在岸边拼命挣扎,想跳回江中,用尽力气也无法挣脱。彭某和曹某一起将鱼抓起来放进他们车子的后备箱里面的鱼箱,启动鱼箱里面的增氧器后,便各自开车回家了。由于锚的江鱼比较多,彭某不仅卖江鱼给曹某,还经常联系其它买主,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正当彭某得意洋洋地数着卖江鱼的钱的时候,他没想到他将会为他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民警掌握彭某一伙的违法犯罪线索后,立即循线追踪,展开调查,在充分掌握彭某一伙的作案规律后,决定于2023年7月12日,在长江阳新段对彭某、曹某和胡某开展收网行动,2023年7月13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对彭某、曹某、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捕的情况下,于2021至2023年期间,多次使用可视锚鱼器、钩刺耙刺等禁用工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捕、运、销”利益链条,非法捕捞渔获物超过1000千克,售卖江鱼的违法所得4.3万余元。
据了解“可视化锚鱼器”由鱼竿、视频监视器、鱼钩、连接线等部件构成。其工作原理是用鱼竿将鱼钩抛入水中,并使鱼钩呈利于钩鱼的姿态,开启视频监视器并观察等待,待鱼类游经鱼钩上方时,快速收竿,使尖锐钩刺刺挂鱼类身体。一旦尖钩刺入鱼体,鱼基本上逃不掉,即便逃脱了,也没有生还的可能。同时由于鱼钩较大,个体较小的鱼类不容易被钩刺挂住,但却可能因钩伤致死,经常出现“捕1尾约伤4尾以上”的情况,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民间一般称这个为核武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通讯员:付伟 张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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